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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小巨人、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出臺
時間:2023-01-12  發布者:本站  瀏覽次數:  分享至

浙江省科技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企業培育,今年527日,省委書記袁家軍在《光明日報》上發表署名文章中提出,要深入實施科技企業“雙倍增”和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711日,全省科技創新大會提出,到2027年,培育科技領軍企業120家,新增高新技術企業1.8萬家、科技型中小企業3.6萬家。

二、出臺目的

1)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加快構建以龍頭企業為牽引的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的創新生態;

2)加快科技領軍企業培育,對原《浙江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工作方案》設置不夠合理的申請條件進行修改,如知識產權要求偏低、發展增速要求偏高等;

3)充實“315”戰略科技力量體系,重點在三大科創高地15大戰略領域培育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主力軍。

 

全文內容如下: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五次黨代會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突出創新制勝工作導向,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是指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研發投入、研發人員,主導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國前列,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是科技領軍企業的后備隊,能在細分高新技術領域發揮龍頭企業牽引作用,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建設“科技企業成長在線”重大應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業管理功能),以數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縣科技局負責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和服務等工作。要圍繞地方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與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重點支持云計算與未來網絡、智能計算與人工智能、微電子與光電子、大數據與信息安全、智能控制與先進技術、結構生物學及關鍵生物技術、腦科學與腦機融合、組學與精準醫學、新藥創制與高端醫療器械、生物育種與現代農業、精細化工與復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開發與利用、海洋與空天材料、雙碳與環保技術等三大科創高地15大戰略領域。

第五條  申報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通過自主研發等獲得5件以上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醫藥制造業的比例不低于6%

(四)上一年度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且達5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場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國前5位;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含)以上;

(七)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復合增長率達15%以上,或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8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申請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山區26縣、海島縣企業,可適當放寬營業收入或市場占有率等部分條件要求。

第六條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注冊登記,通過“科技企業成長在線”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業申請書;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五)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六)市場占有率相關材料或國家單項冠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資質有關材料;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上述申請材料中,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知識產權、國家單項冠軍企業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隱形冠軍企業資質等材料,申請企業可依規自主選擇適用有關證明事項承諾制辦理。

第七條  經縣(市、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由設區市科技局審查后將申報名單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擇優提出科技小巨人企業名單。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向企業頒發“科技小巨人企業”電子證書;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與舉措

第九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申報省“尖兵”“領雁”計劃榜單項目的,可不納入歸口管理部門限額。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等優勢創新力量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省“尖兵”“領雁”科技計劃項目。聯合體存續期內,主動向聯合體交辦“卡脖子”攻關任務,定向委托聯合體凝練省“尖兵”“領雁”項目攻關榜單。對科技小巨人企業牽頭且能夠形成重大標志性成果的擇優委托項目,可實施省市聯動支持。

第十條  鼓勵科技小巨人企業參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國家實驗室(基地)、省實驗室、國家和省技術創新中心等建立聯合實驗室。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建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推動科技小巨人企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動態全覆蓋。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納入“百院千企引萬才”重點服務對象,支持小巨人企業搭建與大院名校產學研合作平臺,拓展企業引才渠道。

第十二條  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政策,鼓勵市縣財政對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業予以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用于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其資格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年度起,有效期為五年。升級為科技領軍企業的,不再納入科技小巨人企業序列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季報、年報要求,在“科技企業成長在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報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科技人員等季度、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系統將自動抽取科技小巨人企業相關數據,不再重復填報。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或“科技企業成長在線”根據年報數據發現科技小巨人企業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通過“科技企業成長在線”報告。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電子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申報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審核不通過,或累計2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第五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930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五次黨代會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突出創新制勝工作導向,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的科技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大、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領軍企業是指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研發投入、研發人員,主導高新技術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或全球前列,具有較大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是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能發揮市場需求、集成創新、組織平臺優勢,打通從科技強到企業強、產業強、經濟強的通道。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領軍企業培育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建設“科技企業成長在線”重大應用(包含科技領軍企業管理功能),以數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縣科技局負責科技領軍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和服務等工作。要圍繞地方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與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成長為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重點支持云計算與未來網絡、智能計算與人工智能、微電子與光電子、大數據與信息安全、智能控制與先進技術、結構生物學及關鍵生物技術、腦科學與腦機融合、組學與精準醫學、新藥創制與高端醫療器械、生物育種與現代農業、精細化工與復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開發與利用、海洋與空天材料、雙碳與環保技術等三大科創高地15大戰略領域。

第五條  申報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境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通過自主研發等獲得20件以上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

(三)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20億元至50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四)上一年度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且達10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場占有率位于全國前3位或全球前5位;

(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原則上20億元(含)以上,其中,屬于人工智能、區塊鏈、柔性電子、空天一體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來產業領域的,營業收入可放寬至10億元(含);

(七)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營業收入、實繳稅金、凈利潤和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等五項主要經濟指標中至少有兩項指標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八)申請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山區26縣、海島縣企業,可適當放寬營業收入或市場占有率等部分條件要求。

第六條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注冊登記,通過“科技企業成長在線”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領軍企業申請書;

(二)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小巨人企業證書;

(三)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五)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六)市場占有率相關材料或國家單項冠軍企業資質有關材料;

(七)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上述申請材料中,對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小巨人企業證書、知識產權、國家單項冠軍企業資質等相關材料,申請企業可依規自主選擇適用有關證明事項承諾制辦理。

第七條  經縣(市、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由設區市科技局審查后將申報名單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擇優提出科技領軍企業名單。

第八條  科技領軍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公布,向企業頒發“科技領軍企業”電子證書;有異議的,由省科技廳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與舉措

第九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與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聯合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的科技領軍企業,可作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的提名單位。

第十條  科技領軍企業申報省“尖兵”“領雁”計劃榜單項目的,可不納入歸口管理部門限額。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省“尖兵”“領雁”科技計劃項目,科技領軍企業承擔在研項目數原則上不超過3項。聯合體存續期內,主動向聯合體交辦“卡脖子”攻關任務,定向委托聯合體凝練省“尖兵”“領雁”項目攻關榜單。對科技領軍企業牽頭且能夠形成重大標志性成果的擇優委托項目,可實施省市聯動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形成跨領域、大協作、高強度的創新基地。鼓勵有條件的科技領軍企業牽頭或參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承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鼓勵科技領軍企業與國家實驗室(基地)、省實驗室、國家和省技術創新中心等建立聯合實驗室。推動科技領軍企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動態全覆蓋。

第十二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納入“百院千企引萬才”重點服務對象,引進國際頂尖科學大師、“高精尖缺”技術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鼓勵科技領軍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等聯合設立產業學院、聯合培養工程碩士。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領軍企業其資格有效期自頒發證書之年度起,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四條  科技領軍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季報、年報要求,在“科技企業成長在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中填報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科技人員等季度、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系統將自動抽取科技領軍企業相關數據,不再重復填報。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或“科技企業成長在線”根據年報數據發現科技領軍企業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科技廳發文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科技領軍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通過“科技企業成長在線”報告。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電子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科技領軍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領軍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申報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審核不通過,或累計2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第五章    

第十八條  原創新型領軍企業更名為科技領軍企業,重新頒發“科技領軍企業”電子證書,有效期自原創新型領軍企業公布年度起計算;已超過五年的,需重新申請。鼓勵原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庫企業申報科技領軍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9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工作方案》(浙科發高〔2016206號)同時廢止。

 

(來源:浙江省科技廳)